检察监督

分管领导:

责任部门:第三检察部

项目单位:第三检察部

项目层级:襄阳市

计划完成时间: 2026-08-01 00:00:00

责任人:

联系电话:15072289317

项目内容

<p>一次特殊的“出行”</p><p>——检察监督下,他与母亲最后告别 <br /> 7月19日,夏日的谷城县看守所高墙内,一份特殊的外出申请郑重递交——在押人员李某某的母亲去世了,家属恳请准许他临时出所,送母亲最后一程。 <br /> 恰逢襄阳市检察院第七巡回检察组在该所开展常规巡回检察,获悉此事后,检察组高度重视,立即通知谷城县检察院依法启动检察监督,并全程跟进指导。两级检察机关用一场与时间赛跑的司法行动,在法理与人情之间找到了最优解。 <br /> 申请能否获批,首先要回到法律框架内寻找依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》第二十九条,在押人员的配偶、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,除案情重大的以外,经办案机关同意,并经公安机关批准,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,允许其回家探视。循此条文,谷城县检察院迅速展开核查,确认李某某母亲确已亡故,其所涉案件不属于“案情重大”范畴,初步具备出所的基本条件。 <br /> 然而,在审批推进过程中,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随之浮现:该条文明确写的是“病危”情形,并未涵盖“死亡”;同时,“探视”一词通常指向在世人员,是否适用于已故亲属?李某某的情况,究竟能否适用该条规定? <br /> 面对这一法理与情感交织的难题,谷城县检察院并未简单止步于条文文义,而是展开深入论证以及查阅其他相关规定,并逐级请示上级检察机关。最终,各方形成一致共识:依据刑法“举轻以明重”原则,病危时尚可允许探视,亡故之际更应准许送别;探视重在慰藉亲情,治丧更关乎人伦之要。法理之内,应有温情;制度之间,可见人心。谷城县检察院据此依法提出为李某某及时办理出所手续的检察建议,并迅速与县公安局、看守所对接,监督公安机关依法从快启动审批流程。 <br /> 7月20日9时许,公安机关依法批准了李某某的回家请求。他终于得以赶回家中,在母亲灵前完成祭奠,并参与了守灵、告别仪式及出殡安葬等治丧环节。从清晨到傍晚,他始终在家属和民警的监护下,履行孝道,直至母亲入土为安。其间,谷城县检察院全程跟进,监督公安机关严格落实监护措施,确保出所期间安全有序。当日17时许,李某某按规定安全返回看守所。 <br /> 次日,巡回检察组检察官与李某某开展谈心谈话,耐心安抚其情绪。李某某哽咽表示,在他人生最遗憾、最脆弱的时刻,司法机关能够准许他回家送别母亲,让他免于终生悔恨,也让他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。他承诺,今后一定积极配合办案,真诚认罪悔罪,努力改造,争取早日回归社会、回报社会。 <br /> “这场特殊的‘出行’,既是一次依法履职的生动实践,更是一次法理与人情交融的温暖诠释。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,牢牢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,紧盯看守所监管执法关键环节,既以刚性监督严守司法公正底线,规范刑事执行全流程,又以柔性司法传递检察温度,用心用情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。”党组副书记、副检察长王圣玉说道。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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